央行等七部门出台意见引导金融资源投向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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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意见》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水利投融资平台的存在和获得信贷资金的合法性和政策要求。 问:在投融资主体方面,除了地方政府组建的水利投融资平台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哪些其他途径进行融资。 答:除了水利投融资平台外,《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鼓励水利建设项目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主要有: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也可以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兴建经营性水利项目;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还可以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采取“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进行融资。 扩大偿贷来源实现水利信贷政策的重大突破 问:《意见》允许以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规定有何重大意义? 答:一直以来,水利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投入,且目前多数水利融资平台公司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众多需要融资的水利项目在固定的还款来源方面存在暂时性的实际困难,融资目标短期内难以实现,一些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和紧迫性水利建设项目难以顺利实施。为此,从解决地方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与财政投入到位存在的时点错位问题出发,《意见》明确提出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以及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意见》允许上述三项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这是有关水利信贷政策的重大突破,将为水利融资项目带来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初步统计,2011年共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290亿元,随着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规模将稳定增长;2011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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