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门出台意见引导金融资源投向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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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为270亿元,随着各地对计提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也将逐渐扩大;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征收范围将扩大。可以预测,《意见》明确上述三项资金可以作为还款来源,将为水利融资项目带来合法、稳定的现金流。 问:《意见》对水利建设项目融资的抵押担保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了经营性收入以外,《意见》规定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同时,《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水利保险,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 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明确要求 问:目前,水利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意见》在鼓励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水利改革发展服务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多年来,水利行业和金融机构在重大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新形势下要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水利的各项决策部署,特别是在进一步加大对水利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创新水利融资模式和水利发展战略等方面,仍然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对有关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意见》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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