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门出台意见引导金融资源投向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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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对金融机构加强和提升水利信贷支持和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产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并对加强水利信贷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担保、还款来源、贴息、风险补偿等金融支持水利工作的几个核心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问:《意见》主要解决金融支持水利的哪些核心问题?

  答:长期以来,水利投入以财政资金为主,水利建设受国家财力规模制约。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要实现中央提出的水利跨越式发展战略,必须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等社会资金,多渠道解决水利投入不足的问题。在当前金融监管形势下,由于水利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的行业性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水利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水利项目获得银行信贷的准入问题,即“借”的问题,二是水利项目贷款的偿还问题,即“还”的问题。《意见》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立足水利行业性质,结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特别是在融资主体和还款来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加大符合水利行业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图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明确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融资平台支持水利

  问:如何理解《意见》中提到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答:由于水利项目具有公益性、分散性等特点,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以水利投融资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融资平台,以平台为载体,从而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是水利获得金融支持的基础措施和根本途径。

  2010年以来,国家为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偿债风险日益加大等问题,连续发出文件,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进行规范清理,一些地方政府的水利融资平台受到波及,部分筹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为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意见》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立足于水利融资必须借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金融监管要求,对水利融资平台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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