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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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网站20日消息,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根据细则,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等条件。

  细则全文如下: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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